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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 互利共赢 共筑社会治理和谐新局面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9/18 8:44:00

——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和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建化解保险合同纠纷为样本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李福清

当前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诉讼案件量不断攀升的局面,如何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动全社会各行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了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首要议题。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民二庭自2012年开始与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建,建立联络人员名单及涉保险行业纠纷调处机制,在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参与化解保险纠纷的过程中,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不但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保险行业服务品质,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提升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可谓一举多得。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构建系统化、常态化、体系化的互动化解保险纠纷机制进行进一步总结,以期对构建各行业协会(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

一、湖里法院与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建化解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自2012年以来,湖里法院民二庭与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名单,完善保险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促成多起涉保险纠纷案件圆满达成调解,进行了多方联动化解矛盾机制建立的有益探索。今年以来,湖里法院受理涉及保险纠纷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各类案件20余件,其中已结案件8件,调解、撤诉6件,调撤率高达75%,其中,有3件是法院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委会介入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成功案例,委托调解成功率高达100%。

案例一:能动司法 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共促调解为高考考生排忧解难

2013年5月,湖里法院民二庭受理以某中学高考考生为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后,为帮助该考生尽快回归课堂,虽然保险机构非本案被告,但考虑到本案与学生保险相关,承办法官主动与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委会取得联系,在调委会的协调下,当事人与保险机构就理赔事宜达成庭外和解,促进本案纠纷成功调解,帮助该高考生尽快放下包袱,回归课堂,迎接高考。

案例二:定纷止争 保险行业协会受邀化解疑难复杂保险纠纷效果好

2013年11月,湖里法院受理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厦门恒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皖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1年11月21日,被保险人厦门中远物流公司代办承运厦门ABB低压开关柜设备从厦门运往上海,被保险人与厦门恒路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恒路公司安排运输,恒路公司又将货物转委托给厦门皖运公司承运,11月25日,皖运公司安排车辆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损,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据此,保险公司诉求各被告赔偿保险赔偿金25余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皖运物流公司申请追加肇事司机杜某及当时肇事车辆所有人上海睦康医疗器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是2011年,距起诉时间相隔较久,被告上海睦康医疗器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更是经历了两次更名,现已无法联系上,当时的肇事司机杜某也早已经不在该公司任职,当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已经查无档案。该案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方多方主体及保险、委托、转委托、雇佣、追偿等多重法律关系,证据繁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事实调查也一度陷入困境。单单诉讼程序方面就经历了一系列追加被告、公告送达、调查取证,并两次开庭的繁琐诉讼程序。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完证据及理清各方法律关系后,该案承办法官民二庭庭长邀请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并就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互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目前现有的证据情况及裁判难点同调解委员会做了详尽的阐述和充分的沟通,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此案经多次多方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在今年9月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可谓是调解行业协会介入化解疑难复杂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完满解决问题的经典案例。

案例三:化干戈为玉帛 调处保险纠纷规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2014年8月,湖里法院受理了原告泉州市明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两案。原告为其单位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原告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原告代垫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后,通过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签署赔偿协议而获得保险金请求权,进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两案件争议焦点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继承,但属于不能转让之债。

原告则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本质上是属于民事合同,对于合同中权利转让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就能转让,原告已经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可以向被告提出索赔。原告获得的是保险金请求的权利,而不是取得其地位。不论原告是否向案外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以及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性质为何,都不影响原告请求权的成立。

两造当事人在庭审中辩论激烈,相持不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确实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两次开庭后,承办法官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发函,请求该委员会介入调解。经过调解委员会近半个月的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42万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求,两个案件当事人终于圆满达成调解协议。

二、构建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几点经验

(一)能动司法 合作共赢

基层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是化解矛盾纠纷以达到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之目的。因此能动司法,主动出击,借助各方力量尤其是行业协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就如案例一,尽管保险公司并非案件当事人,但是案件涉及保险行业,在以化解矛盾纠纷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能动司法,借助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共建的平台,利用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专业优势,借力化解矛盾纠纷,让高三学生释放思想负担顺利参加高考,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提升了人民法院及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多方支持 简便快捷

上述每一个保险纠纷的圆满化解均离不开法院、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如案例二,如果法院没有请求保险纠纷调委会介入调解,如果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委会没有多次组织调解、如果各方当事人没有本着解决问题,化繁为简、案结事了的态度,纠纷也没办法短时间内顺利解决。另外,由于协会与法院共建,介入纠纷调解工作一般在10天内结束,最长不超过30天,且不需要任何费用,简便快捷,能够逐渐改变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及理赔矛盾时,只能投诉到消协、媒体或者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的不效率、不经济的习惯做法,实现快调、快结,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和扩散,维护了保险行业形象,也增加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三)以案说法 完善管理

案件的调查核实和分析过程,同时也是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过程。就如案例三,当时各方争议的焦点还在于对何谓“技术人员”有较大的分歧。泉州明光建筑公司投保的时候是以“技术人员”职业类别对其员工进行投保的,而发生工伤的时候其员工实际是仓库管理人员,而仓库管理人员是否属“技术人员”,各方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合理的怀疑是,保险机构业务员在销售保险的时候对于何为“技术人员”可能没有尽到详尽说明的义务,投保人泉州明光建筑公司在投保的时候也可能存在打擦边球的心理,主观认为“仓库管理员”就是技术人员,进而为其选择了保费费率较低的“技术人员”档而非费率较高的“建筑工人”档。当事故发生的时候,纠纷就难以避免。因此,保险公司根据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错误,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保险业务员素质,完善内控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完善法院与行业协会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是,推进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应对诉讼大爆发、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充分发挥各行业力量化解纠纷的有力举措。人民法院要借此契机,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工作备忘录、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调解员、联络员名单,定期邀请保险纠纷调解员进驻法院对涉保险纠纷进行立案前调处。尤其要完善调委会工作机制,对于预立案的保险纠纷案件,首先由调委会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可调解性评估,对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在协商的调解期限内,由调解员先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调解不成的,则直接进入立案审理阶段。

二是,明确法院、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在保险纠纷调处过程中的职责定位。法院负责引导和参与诉前、诉中调解,案件调解成功后的司法确认,以及案件调解不成后的立案审理等事项;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工作;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行为的规范与指引,具体调解活动的开展,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等事项。

三是,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模式。推动法院裁判尺度与调委会调解标准对接。建立法院、保监局、保险纠纷调委会、保险机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编写调解手册,定期就典型调解和判决案例、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定期对调解案件进行总结,对于调解过程中遇到的保险行业不规范的现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通过专题培训班,旁听庭审、调解观摩等方式加强调解员培训。必要的时候可以安排相关专家及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四是,由点及面,发挥示范效应,开创法院与行业协会共建化解矛盾纠纷新局面。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共建化解纠纷的模式在将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制度完善的运行机制后,可以由点及面将运行模式推广到房地产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等,最终形成全社会各行业团结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局面。

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共建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对于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利用社会各行业力量解决纠纷,完善保险行业内部管理,防范行业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多方共赢,提升法院和行业形象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该模式尚在实践探索中,尚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及完善的制度规范,下一步,我们将“以诉调对接和调判结合为核心,化解保险纠纷促和谐;以疑案分析和司法建议为抓手,督促规范经营防风险;以培训交流和联合调研为依托,促进司法与行业共提高”为共建理念,进一步推进法院与行业协会合力化解纠纷机制构建上一步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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