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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未给出执行日期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4/13 16:44:23

  如果你的小汽车使用两年以上,那么购买车险时,应该按照什么价格进行投保?

  “我的车已经开了4年,同品牌、同排量的新车售价才17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依然按照我当初的购买价20万元计算保费。”家住北京南三环的严女士不明白,为什么给自己的车投保时不能把折旧额减掉。

  不仅仅是严女士一个人不明白,很多私家车主都有这样的疑问。明明是开了好几年的车,保险公司却要求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保险。

  对日益庞大的私家车主来说,严女士的遭遇颇有代表性。保险公司这种“高保低赔”的做法多年来一直被诟病。据报道,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消费者协会都曾接到过类似的投诉,他们也多次建议应尽快改变车险高保低赔的不合理做法。

  事实上,今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要求改变这种保险方式。但这个示范条款却没有给出执行日期,这个问题能否解决依然难测。

  车险新规至今未执行

  严女士4年前购买了一辆本田牌小汽车,当时的车价是20.28万元。第二年上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按照19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投保。但是到了第三年,拿到这家保险公司报价的时候,严女士发现,保险公司不仅不再对这辆车进行折旧,反倒按照这辆车的最初购置价20.28万元进行保险。

  家住北京市交道口南大街的陈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前两年他都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第三年换到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第三年上保险的时候也不再有折扣。与严女士不同的是,陈先生第三年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他最初的购置价进行保险,而是按照第二年投保时的价格进行保险。

  “不理解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严女士告诉记者,一款车上市几年后,通常车价是逐渐下调的。以她所购买的车为例,4年前买的时候是20.28万元,而现在相同配置的只卖17万多元。按照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来进行保险,是什么道理?

  严女士已经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几轮沟通。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严女士购买的车型已经停产,现在市场上的同款车已经更新换代了,所以需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进行投保。

  “同款车不存在停产的问题,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在局部进行改进。车的外观没有变、品牌没有变、排气量也没有变,变动的只是很小的地方。”严女士说,如果我现在再买一辆同款同品牌同排气量的车,价格只有17万多元,发生事故换零件的费用怎么可能高于4年前买的这辆车的费用?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没有解释,只是说这个价格根据公司所使用的数据平台而来。这个平台是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

  “我问如果这辆车丢了,保险公司是不是按20.28万元赔付,结果对方说只能按照丢失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严女士说,既然按购置价投保,为什么在发生车辆全部损失的时候,却又只能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呢?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行业规范上已经有了变化。

  今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这个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不是按照购置价确定。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解释,投保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对于折旧,该示范条款列出了一个计算方法。以9座以下的机动车为例,如果是家庭自用,其月折旧系数为0.60%。折旧按月计算。但是,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开发自主产品,但是所开发条款必须涵盖示范条款全部保障内容,不能扩大免责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可以直接使用协会示范条款。”

  不过奇怪的是,这个新规范却没有执行日期。在出台近一个月之后,还看不到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依据该示范条款作出调整。

  几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的答复是:应该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作出调整,但什么时候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行业还需完成大量配套工作,所以,目前无法给出具体的执行日期。

  “从政策上看,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但真正落实还没有时间表。”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微博)说。

  保险公司与保险法的博弈

  究竟以哪个价格作为投保的依据,一直是保险公司设计车险产品的关键。

  但在法律上,自始至终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进行投保。对广大车主来说,就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实施。其第四十条就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002年,保险法被修订,上述规定被重申。

  2009年,保险法再次被修订,上述规定除了被再次重申外,还增加了一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法律上的规定非常明确,用在车辆保险上,就是只能按照实际价值投保。

  然而,在保险公司车险的实际运作中,实际价值却变成了新车购置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记者解释了目前保险公司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即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保险,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看来,社会上所质疑的低赔,主要是指在选择了购置价投保后,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能获得保险金额的赔付,而只能获得车辆实际价值的赔付。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而对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车主们来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的是新配件的赔付,赔付是足额、充分的。

  “车辆发生全损是小概率事件,超过99%的车损案件都是部分损失,这部分车主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投保,进行理赔时就会遇到‘旧灯换旧灯’,而不能‘旧灯换新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微博)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对车主来说是更方便、划算的方法。

  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在美国,就是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如此。

  但在郝演苏看来,我国保险公司之所以采取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方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难以做到。

  “美国、台湾都有着权威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评估的费用计入保险费用中,但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权威的车辆评估机构。”郝演苏说,我国也有二手车市场,但这个市场给出的价格往往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与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的判读往往差距很大,很难达成统一。

  郝演苏告诉记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出台的示范条款走到了一个极端,按照这个示范条款,找不到可实施的具体方案,如果真的要执行这个示范条款,车辆的评估成本将要大幅上升,这笔费用由谁承担?

  “各家保险公司都会对这个示范条款有意见。如果要执行这个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在这个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合同的修改,比如加大免赔额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反倒未必能得到实惠。”郝演苏说,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新车购置价确定投保金额是最合适的方法。

  在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看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可能会让事情变得复杂。

  “绝大部分车损都是部分损失,换零件只能用新的不能用旧的,但投保时却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投保,这中间的价格差额如何弥补?”庹国柱说,保险公司可能会向车主收取新零件与旧零件之间的差价,要么就是重新精算,提高保费。

  “还有一种选择则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按照折旧之后的市场价进行赔付,然后再将新车与旧车之间的保险费用差额退还给车主。”庹国柱说,保险公司究竟会采取哪种方式,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如果保险公司据此提高保险的费率,那么对车主来说,尽管投保的时候减去了折旧,但保险费用反而有可能提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认,示范条款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有所增加,但希望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量消化因产品调整所带来的压力,使消费者能够实实在在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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